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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现就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故意掩埋公共供水设施;禁止挖坑取土、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联系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3、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规划资源部门和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4、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